申请人甲于2015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两项外国优先权,优先权日分别为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6月1日。2015年8月1日其请求撤回优先权日为2014年3月1日的优先权。下列期限计算正确的是?

admin2020-01-12  29

问题 申请人甲于2015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两项外国优先权,优先权日分别为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6月1日。2015年8月1日其请求撤回优先权日为2014年3月1日的优先权。下列期限计算正确的是?

选项 A、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B、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3月1日
C、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2014年6月1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D、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6月1日

答案A,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3节中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目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本题中,申请人于最早优先权日起17个月提出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所以在后申请公布的期限仍按原最早的优先权日2014年3月1日起算,因此选A正确,选项C错误;撤回优先权后,实质审查的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实质审查的期限应当按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即按2014年6月1日起算,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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