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

admin2018-03-15  29

问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该支票由张某补记金额和乙公司名称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该支票由张某补记金额和乙公司名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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