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了一块西瓜地,并在西瓜地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西瓜地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为了生活用电方便,甲从西瓜地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西瓜地接入草房。甲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某

admin2015-09-30  25

问题 甲承包了一块西瓜地,并在西瓜地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西瓜地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为了生活用电方便,甲从西瓜地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西瓜地接入草房。甲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某日,乙去西瓜地旁边的菜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西瓜地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甲电线可能有破损,需要更换。当天甲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次日乙又去菜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西瓜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甲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但最终乙还是死亡。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于乙的死亡其主观心态是什么?
    (2)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选项

答案(1)甲对于乙的死亡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其目的在于解决自家的生活用电问题,并不针对任何人。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被害人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甲对被害人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其主观心态并非故意。至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存在哪种过失关键在于甲对于伤亡的严重后果是否可能预见、是否已经预见。在得知电线破损以后,甲已经预见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出现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正是因为这样甲才将电线的破损处用塑料薄膜包扎起来,并用手试着碰触包扎的地方。但是甲并没有选择更换新的电线,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甲对于包扎后这种危险仍然存在是存在认识的,但是出于侥幸心理轻率的认为这种结果不会发生。其主观心态完全符合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2)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甲所承包的西瓜地处于偏僻地方,很少有人来往,也就是说其私自架设电线的行为并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因此不构成该罪。另外甲私拉电线为的是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问题,主观上不欲加害于人,因此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甲对乙的死亡存在过失,同时其架设电线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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