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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51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51题)
admin
2014-12-09
20
问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51题)
选项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
A,B,C,D
解析
①A选项中,乙请求甲还款的权利为债权。债权的内容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与支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不同。所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支配权;相反债权具有平等性,无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须注意: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也有例外。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就具有排他性。再比如: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一房数租的,某一承租权就优先于其他承租权得到实现。当然,尽管存有例外,但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一表述还是成立的(是相对于支配权而言的)。②B选项中,丁公司在丙公司的土地设立的是眺望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支配权、对世权。故B选项正确。须注意:虽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仍属支配权。对抗与支配不是一回事。③抗辩权,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包括两类六种:永久抗辩权(在我国仅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在我国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C选项中,保证人行使的属于先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何,学理上存有争议。有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司法考试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能与请求权能,因此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须注意:债权人撤销权虽非形成权,但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事务予以干涉,效力十分强大。为了使新形成的财产关系尽速确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和5年均为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故D选项正确。⑤题外话:关于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应这样理解:首先,原则上,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其次,有些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离婚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最后,有些权利虽然适用除斥期间,但并非形成权。例如: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保证期间适用于债权。再比如:《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法谚日:“凡原则,必有例外”。此之谓也。
[常见错误分析]民事权利的分类这一知识点,以下几点值得特为说明:①《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对此,学理上有争议,共有三说(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司法考试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有形成权能与请求权能,故不是形成权。此点为2005年卷三第58题所明定。在司法考试中,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②关于抗辩权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抗辩权只能是法定的,约定的则为“抗辩事由”,不是抗辩权。二是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不同。“广义的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抗辩权人是不会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未成立、已消灭的;相反,抗辩权人是承认对方对自己享有请求权的,抗辩权人只是主张,依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暂时或者永久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与此不同,“狭义的抗辩”则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部分未成立或者已消灭。在民法上,“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从而不同于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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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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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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