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为金鑫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分两批发放;金鑫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一批贷款发放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 )。

admin2019-05-23  35

问题 金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为金鑫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分两批发放;金鑫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一批贷款发放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    )。

选项 A、解除借款合同
B、提高贷款利率
C、提前收回贷款
D、停止发放第二批贷款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题中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故选项A正确。合同一经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具体表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银行有权停止发放第二批借款,故选项D正确。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与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以银行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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