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林某乘坐本单位的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福建莆田市前往福州市。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某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

admin2016-04-21  52

问题 2013年9月,林某乘坐本单位的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福建莆田市前往福州市。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某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的生产厂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委托其鉴定。旭硝子株式会社的鉴定结论为:本次发生挡风玻璃破碎的原因,并非玻璃本身有质量问题,而确属外部因素造成。对此结论。林某之妻陈某不同意。后经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坏的玻璃进行鉴定,得出推断性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后陈某向三菱公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办事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林某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问题:
本案中陈某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选项

答案陈某需要提交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等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主张林某是在乘坐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为此,陈某只需提交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等证据。这些证据满足产品产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已足以支持陈某主张。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其他特定原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要承担产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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