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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9题,单选)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9题,单选)
admin
2020-01-15
28
问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9题,单选)
选项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
C,D
解析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并不因为失去物的占有而丧失物权,物权人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力,止于善意取得,如果遇到了依法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则不能再追及。本题中,表的性质为遗失物,李某捡到后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卖给了郑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手表作为遗失物,无论王某还是郑某都不能获得所有权,后来郑某又交给朱某维修,由于不给修理费,与郑某发生了纠纷,此时,手表在朱某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于此时朱某是表的直接占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可直接作用于标的物的现实控制人,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故D项正确。另:本题存在争议,因司法考试前后采取态度不一致。现一般认为,即使为占有脱离物仍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即郑某作为间接占有人,也具有返还的义务,C选项也应该是正确的选项,这明显是命题不严谨的体现,考生选择C或者D都应当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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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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