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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经过联系,与乙公司达成关于购买进口红松原木的合同,约定价格1400元每吨,购买1000吨,并商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甲公司按合同在约定日期支付乙公司140万元,乙公司也按时发货。但甲公司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时,发现是国产原木,质量要低些,市场价格大约120
甲公司经过联系,与乙公司达成关于购买进口红松原木的合同,约定价格1400元每吨,购买1000吨,并商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甲公司按合同在约定日期支付乙公司140万元,乙公司也按时发货。但甲公司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时,发现是国产原木,质量要低些,市场价格大约120
admin
2022-09-19
46
问题
甲公司经过联系,与乙公司达成关于购买进口红松原木的合同,约定价格1400元每吨,购买1000吨,并商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甲公司按合同在约定日期支付乙公司140万元,乙公司也按时发货。但甲公司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时,发现是国产原木,质量要低些,市场价格大约1200元每吨。但考虑到国产原木也能进行生产,于是只想要回自己20万元差价损失,于是向你进行咨询。[北大2006年研]
你会给他提供什么样的建议?甲公司认为乙是不当得利,你认为呢?并给出理由。
选项
答案
(1)提供给甲公司的建议: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生效。甲公司是买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作为卖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承担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价款,但是在货物送达检验后,发现质量稍有逊色,不符合合同约定。明显乙公司没有交付双方约定的合格货物,是违约方,应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以其他方式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减少价款,或者修理、更换。《民法典》第610条还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认为货物也可以使用,因此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差价损失以承担违约责任。 (2)可主张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具体分析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 ①一方取得利益; ②一方受到损失; ③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受益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便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则负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受益人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无法返还原物,则应折价返还。因原物所生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本案中,双方之间有合同约定,乙接受价款是根据合同约定,但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而甲给付的货款中有20万元并无合法的根据,致使甲受到了损失,应当成立不当得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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