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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19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03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乘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
张某,男,19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03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乘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
admin
2008-12-16
29
问题
张某,男,19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03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乘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他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
问题:
选项
答案
张某抢齐某旅行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如果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张某仍然成立抢夺罪,该客观事实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
解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抢夺罪的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行为人是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乘其不注意的情形下将财物夺走,而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在财物被夺的瞬时,即可意识到财物的丧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某当着齐某的面乘齐某不备而公然夺取齐某旅行包,并且获得财物1000元,该行为已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而应当认定构成抢夺罪。
如果张某抢走的旅行包实际上是方某所有,则是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但是,在抢夺罪中,谁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不以实际情况为准,即像本案中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只要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并且当着齐某的面将包公然夺走,则构成抢夺罪,认识错误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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