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份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dmin2014-04-28  27

问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份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选项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弟弟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答案1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由其他人员担任。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本题还涉及《民通意见》第21条之规定,应特别注意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除非在以下情形之一,请求人民法院并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1)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2)有虐待行为;(3)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E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