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

admin2015-04-24  52

问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2013年试卷二第97~98题)
请回答以下题。
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 关于A选项,市林业局的致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职权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效力只限于隶属或者内部管理关系的当事人,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本案中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的行为只是进行工作商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可诉性。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公文,会议纪要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错误。
    关于C选项,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由该定义可知,行政合同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成立要件。本题中,三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只是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并非与其共同协商,二者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故该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合同行为。
    关于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行政诉讼受案标准须满足主客观两个标准:其一。客观上须是行政行为;其二,主观上须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通知是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联合作出的,三部门主体适格,职权合法。其次,通知针对孙某作出,对象特定,而且内容明确要求孙某停止违法开采,进行整治,内容明确。最后,通知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影响了生产经营权,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客观上通知属于行政行为。主观上孙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影响,因而具有可诉性。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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