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户籍所在地为甲县,于2005年5月搬往乙县。其于2006年1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田一、田二、田三追索赡养费。田一、田二、田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21-12-16  29

问题 老田户籍所在地为甲县,于2005年5月搬往乙县。其于2006年1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田一、田二、田三追索赡养费。田一、田二、田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可以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的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的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田一、田二、田三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应由老田经常居住地的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起诉时在乙县居住不到1年,乙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由甲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都有管辖权,故B、C、D项错误,依题意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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