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3

问题 (2015年)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答案B,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2019年修订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可见住建委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企业联系人的意见。   
B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C选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选项不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的是该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完全可以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身区分,因此住建委应当公开该信息,只需要将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隐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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