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某公司向我某粮油进出口公司询购大豆1000公吨,双方几经还盘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我国东北地区是大豆的主产区,一般出口公司都以此为货源基地,所以业务人员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东北大豆。”可是在临近履约时,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大豆欠

admin2011-06-21  54

问题 国外某公司向我某粮油进出口公司询购大豆1000公吨,双方几经还盘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我国东北地区是大豆的主产区,一般出口公司都以此为货源基地,所以业务人员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东北大豆。”可是在临近履约时,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大豆欠收,货源紧张。业务人员紧急从其他产地征购,终于按时交货。但外商却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我方要么提供东北大豆,要么降价,否则将取消合同并提出索赔。请问,外商的要求合理吗?作为业务人员,你将如何处理此事?

选项

答案外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外商要求提供东北大豆的要求是合理的。 作为业务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坚持我方履行合同并同意以其他产地的大豆替代,我方可要求对方修改合同相关内容,并延长交货期,待收到对方的书面确认后,再从其他产地购进大豆交货。如果合同中未定有不可抗力条款,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要求对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协商不成,还可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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