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一第28题)以下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法律后果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6

问题 (2002年卷一第28题)以下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法律后果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 A、在质押期间专利权人不能擅自转让该专利权
B、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不得变更
C、在质押期间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程序应当中止
D、在质押期限届满之前,除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注销登记

答案A

解析 A.《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5-7-7“中止程序”中规定:“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17条规定:“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18条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19条规定:“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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