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依此作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作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期,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

admin2009-05-15  51

问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依此作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作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期,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全月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问题:
   (1)对于事件1,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2)对于事件2,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在本事件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就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自己负责。本案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 (2)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施工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水平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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