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3)

admin2021-04-01  8

问题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3)

选项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不选:甲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犯罪中止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发生了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该中止行为是真诚努力的,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即使在现实中,不采取中止行为也不会有危害结果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此种情况下的(实行行为终了,即使不采取中止行为,危害结果也不会发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不同在于,前者没有采取中止行为,后者有中止行为。最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标准是杀人行为引起死亡结果。因此,甲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B正确,应选: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压制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乙在抢劫中没有成功劫取财物,其原因是周某欺骗乙,乙信以为真,后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这属于乙意志以外的原因,乙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乙成立犯罪未遂。
    选项C正确,应选:在认定犯罪未遂的问题上,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时,才能认定是犯罪未遂。若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其客观行为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时,应认定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应依据因果法则。丙要拿走商场橱柜展示的几个30万元/枚的真金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其真正拿走的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品还在,不属于不能犯。丙只是碰巧没有拿走真品,真品就在旁边。丙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丙成立犯罪未遂。
    选项D错误,不选:根据《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被资助的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即将、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且实行了资助行为,即构成既遂。因此,丁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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