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卷四第18题)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14

问题 (2000年卷四第18题)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不应包含产品的规格或数量、单位
B、可以包含产品的形状、色彩和使用材料
C、不应包含商标名称、人名
D、可以说明产品的用途

答案A,B,C

解析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中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
    A.C.根据上述(4)中的规定,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根据上述(1)中的规定,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删除了对于选项B中情况的限制规定。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3“简要说明”之(2)中规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专利审查指南2010》1-3-12.1“分类的依据”中规定:“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中一般不能包含专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文字。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注意:在外观设计名称中,也可能会包含一些能够表明产品用途的名词,如:“汽车轮胎”中的“汽车”也可以间接表明其用途,但由于其组合在一起代表一个完整的产品名称,因此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名称写为“专用于汽车上使用的……”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该文字只用于说明产品用途,不能作为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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