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因此按照合同

admin2022-09-19  37

问题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中山大学2010年研]
    请结合此案回答下列问题:
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丁某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甲乙的轿车买卖合同中,丁某作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这一合同中,甲乙所达成的是对买卖B型轿车的合意,而丁某的笔误造成了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背离,将B型号写成了A型号,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一旦行使,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自始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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