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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9-09-30
23
问题
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黄山公司并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若该项发明可取得专利权,黄山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B、如果甲不同意以该项发明申请专利,乙、丙可以自行申请
C、如果乙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甲和丙可以申请专利,但取得专利后,乙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D、如果丙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的问题。《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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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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