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或法律行为有( )。

admin2015-08-21  32

问题 不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或法律行为有(    )。

选项 A、动产质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保管合同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故排除A项。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债权人占有标的物。故排除C项。根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故排除D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必要。故选B项。注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成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当然,即使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有效。二是动产抵押权(含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成立,不以登记为必要,但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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