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在深圳某电子厂打工的张某(1980年2月4日出生)联系了同来打工的同乡李某(1986年8月4日出生),两人各出资2万元,准备从事假冒某外国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后李某因家里有事欲收回2万元退出,张某不同意,并许诺:李某尽管回家,这里由他一个人

admin2019-05-21  20

问题 2004年3月,在深圳某电子厂打工的张某(1980年2月4日出生)联系了同来打工的同乡李某(1986年8月4日出生),两人各出资2万元,准备从事假冒某外国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后李某因家里有事欲收回2万元退出,张某不同意,并许诺:李某尽管回家,这里由他一个人负责,赚到钱还是两人平分。李某还是坚持要回自己的钱,但是张某拒绝再和李某见面,也不接他电话,李某因为家里有急事,就先回家了。2004年4月1日,张某从深圳市南山区××村村民蔡某处租来民宅两间,开始从事假冒该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期间,蔡某曾在来收房租的时候发现张某在生产假冒手机电池,于是就要求张某赶快搬走,张某好说歹说,又增加了房租,蔡某这才作罢。后该外国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反映了这一侵权行为,2004年7月10日,深圳市工商局对该窝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张某共生产假冒某品牌手机电池成品175个、半成品1 050个,电池说明书以及不干胶标贴50 000张,该品牌的塑料标识50 000个以及电池成品塑料包装盒25 000个,上述物品价值总计96 625元。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该批成品电池均不能达到行业标准,属伪劣产品之列。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
    (1)该品牌是某外国公司在我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蔡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前刑满释放。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指出李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选项

答案①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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