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服装厂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法人,2003年6月,为追加投资用于扩大生产规模,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合同约定由乙借给甲服装厂300万元,月利率为5.89%,期限为18个月。同时,甲服装厂为该笔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为这贷款向甲服装

admin2008-12-16  42

问题 甲服装厂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法人,2003年6月,为追加投资用于扩大生产规模,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合同约定由乙借给甲服装厂300万元,月利率为5.89%,期限为18个月。同时,甲服装厂为该笔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为这贷款向甲服装厂和银行出具了贷款偿还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如果甲服装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风险而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保留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该保险合同经银行签收后,银行即向甲服装厂发放了全部贷款300万元。 2003年9月,甲服装厂又以自已所有的两辆高级轿车为抵押向丙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12个月。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物登记。2003年11月,甲服装厂又以其中一辆车出质给王某,借得款项60万元,借期10个月。2004年7月,甲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被丁公司兼并,丁公司接收了甲服装厂的所有资产,并将甲服装厂登记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并开始生产经营。
   问题

选项

答案甲服装厂是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的,其未经清算就被丁公司完全接收,实质上属于民法上的法人合并,丁公司兼并甲服装厂,甲服装厂不复存在,仅作为丁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营业,而丁公司依旧存在,属于法人合并中的吸收合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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