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范某与苏某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二人经常为生意上的事争吵。范某于是怀恨在心,打算杀死苏某。一天晚上范某潜伏在苏某回家的途中,用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将苏某打晕在道路中间,因该条道上时而会有汽车开过,范某怕被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后苏某被正常开过来的一辆汽车轧死。则
范某与苏某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二人经常为生意上的事争吵。范某于是怀恨在心,打算杀死苏某。一天晚上范某潜伏在苏某回家的途中,用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将苏某打晕在道路中间,因该条道上时而会有汽车开过,范某怕被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后苏某被正常开过来的一辆汽车轧死。则
admin
2014-07-03
37
问题
范某与苏某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二人经常为生意上的事争吵。范某于是怀恨在心,打算杀死苏某。一天晚上范某潜伏在苏某回家的途中,用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将苏某打晕在道路中间,因该条道上时而会有汽车开过,范某怕被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后苏某被正常开过来的一辆汽车轧死。则对范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选项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
1
解析
本题考点是犯罪主观方面与因果关系。范某对苏某的死亡结果存在故意还是过失,这对此案的定罪起着关键性作用,要结合客观情况来判断。范某将苏某打晕后,将苏某遗弃在道路中间。,范某熟知道路情况,如果这条道路历来是车辆罕至,那么其将苏某遗弃在道路中间,后被车轧死,则是一种意外,范某对苏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范某持有杀害苏某的故意将苏某打晕在道路中间,且明知道该条道上时而会有汽车开过,怕被人发现而仓皇逃走,将苏某遗留在道路中间,这证明此时他对苏某的死亡结果。是持放任态度,苏某的死或不死均不违背范某的意志,且苏某被车轧死是因为范某将其打晕在道路上,范某的行为与苏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为有汽车轧人的存在而中断,范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本题应选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l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刑诉中各专门机关的活动,说法正确的是:()
在以下所列情形中,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高某故意伤害案中,高某聘请了辩护人,受害人宋某也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关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比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下列选项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美国公民甲欲杀害德国公民乙,便邮寄给乙一盒涂满毒药的巧克力,乙在本国收到巧克力后一直没有吃。某日,乙乘坐注册地为中国的飞机由德国飞往日本,在这途中乙食用了甲赠送的巧克力并当即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王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下列哪些机关?( )
刘某与王某一起合谋盗窃县百货商场仓库中的一批电线,正在盗窃之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对王某量刑过轻,对此提出抗诉。在第二审审理中,被告人刘某:
我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条采用了:
随机试题
原位癌的主要特征是
临产开始的主要标志是
下列关于免疫球蛋白定量测定,错误的是
不属于市场经济对医疗活动双向效应者
最易伤人阴位的外邪是最易病程缠绵的外邪是
某分部工程单代号网络计划如图7-3所示,其关键线路有()。
某债券面值l00元,票面利率6%,期限10年,每年付息。如果到期收益率为8%,则其发行价格()。
在下列事项中,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的是()。
”爱人”原义指恋爱中的男女的一方。现在指夫妻的一方,原义已经消失,这种现象是词义的缩小。()
WhichplayerdidMichaelChangdefeatinthe3rdset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