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1993年购置了一套底层三室一厅的商品住宅,1994年改作餐饮营业用房,并办理了一切有关手续。1996年黄某为转让该房地产,要求评估其现时市场价值。因当地无类似餐饮营业用房的可比实例,故估价人员采用收益法估价(估价依据正确),估值为40万元。然后,再

admin2007-10-10  55

问题 黄某于1993年购置了一套底层三室一厅的商品住宅,1994年改作餐饮营业用房,并办理了一切有关手续。1996年黄某为转让该房地产,要求评估其现时市场价值。因当地无类似餐饮营业用房的可比实例,故估价人员采用收益法估价(估价依据正确),估值为40万元。然后,再将该估价对象视作住宅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估值为50万元。由此确定最终估价结论=(40+50)/2=45(万元)。请问:这样确定估价结论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这样确定估价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要点): (1)该项房地产估价没有遵循估价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2)由于该估价对象作为住宅的价值要高于作为餐饮营业用房的价值,所以就应按住宅作估价,从而采用相应的估价结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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