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乙橡胶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乙橡胶厂于2007年8月底前供货(皮鞋橡胶底),甲公司于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合同约定,货物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8月31日,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9月1

admin2011-01-15  27

问题 2007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乙橡胶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乙橡胶厂于2007年8月底前供货(皮鞋橡胶底),甲公司于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合同约定,货物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8月31日,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9月15日,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要求回答:
(1)甲与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指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2)引起甲与乙双方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3)乙橡胶厂可以向何地的法院起诉?说明理由。
(4)乙橡胶厂为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与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买卖的标的,即皮鞋橡胶底货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 (2)引起甲与乙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甲与乙依法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 (3)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起诉,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同时,本案的合同规定由乙橡胶厂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和B市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如果乙橡胶厂向A县法院和B市法院起诉的(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乙橡胶厂为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2009年9月15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甲皮鞋厂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付款,因此乙橡胶厂应在2009年9月15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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