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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异议权的相关规定。(宁波大学2014年考研真题)
股东异议权的相关规定。(宁波大学2014年考研真题)
admin
2016-10-26
61
问题
股东异议权的相关规定。(宁波大学2014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
我国《公司法》中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均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4条与第142条之规定,可以看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比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更严格。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分立情形下异议股东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享有回购请求权的情形,除了公司合并、分立,还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且不分配红利、公司届满后的存续,以及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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