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

admin2012-07-01  57

问题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货物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就将提货单据借给买方,此行为的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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