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dmin2007-04-02  24

问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选项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答案A,C,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中对修改的要求、允许和不允许的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所述的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的情形,是将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修改成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因而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属于不允许的修改。B选项所述情形是将原权利要求书已明确记载的内容增加到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多种物品,而修改后的说明书将“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D选项中由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成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内容,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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