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admin2010-08-26  52

问题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实行平等原则,首先这是由作为民事社会生活的基础而存在的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调整要求决定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当事人地位平等又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必不可少的前提,这就要求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必须首先承认和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间的平等地位。其次坚持平等原则还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就无从谈起。 民法平等原则有以下基本含义: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具体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其在行政法或者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和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②民事主体均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并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③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即是意思自治。于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成为从表意行为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角度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①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否则该行为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②与什么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活动由个人决定;③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既然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那么该民事活动的后果理应由自己承担。 意思自治原则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与谁缔约的自由;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即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合同形式自由,即除了要式合同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订立的形式;解约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随时解除合同,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3)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 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在西方国家被表述为私权神圣原则。它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非为公共利益并经过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且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例如征收即是;另一方面是针对其他民事主体而言的,即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得侵害其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被认为是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般认为,遵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时候,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应当为扩张己方权利而增加他方的负担。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很明显,在一个法治社会不能无限制地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否则就会导致为所欲为、极端个人主义。所以,意思自治是受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来源于外界,也不是来源于公共权力,否则就有违意思自治的本质。这种限制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时对其主观方面的诱导,是对其心态的引导。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时要诚实信用。正基于此,有些学者把诚实信用当做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它要求: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持有善意,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所做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欺不诈、讲究信义、恪守诺言。 (5)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一项适用于财产法的原则,对于人身权不适用。在财产法上,要求取得一项财产权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若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支付的对价过低,其效力则会因为违反该原则而被否认。等价有偿原则主要体现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予以撤销这一具体制度上。 (6)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公平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整体考查得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要求是在权利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要相对平衡。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不能显失公平,要合理分担民事责任。民法具体制度中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均是该原则的具体表现。 公平,是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但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就必定用得着“公平”二字。但此处仅指其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要求。把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现代民法的追求已从形式正义变为实质正义,而这种转变反映在民法基本原则上就只能是公平原则。其他基本原则都不能担负这种转变。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其主要目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度,使得现代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不再绝对,而是负有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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