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拟招收办公室打字员2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裸眼)1,0以上。孙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因自己视力不好(左眼0,4,右跟0,5),就让其孪生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后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

admin2022-12-27  31

问题 某甲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拟招收办公室打字员2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裸眼)1,0以上。孙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因自己视力不好(左眼0,4,右跟0,5),就让其孪生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后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工作中孙某经常出差错。有时还影响公司对外关系。在试用期内。甲公司一时也没太在意,以为是孙某尚未熟悉公司业务。试用期过后,孙某的工作表现依然。甚至几次给甲公司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认为孙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不服而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理由是:工作中的差错是因为不熟悉公司业务引起的,现试用期已过,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在仲裁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孙某赔偿因其工作差错导致的公司经济损失。经仲裁庭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孙某请求; (2)孙某赔偿甲公司所受经济损失。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反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条件的,所订劳动合同不能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合同一般原理。劳动合同的有效,须具备主体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等方面条件。如果缺乏全部或部分有效要件,则所订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作了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孙某明知自己视力不符合甲公司的招聘要求,在招聘体检中,由其孪生妹妹代做视力检查,甲公司因此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孙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因此,根据上述《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孙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考虑到孙某的身体情况及工作表现,且双方调解不成。故不宜继续维持孙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孙某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另外,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从合同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如此一来。无效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解除是以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为前提的。所以,对甲公司来说,如果在清楚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应是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而不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孙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孙某过错而导致无效,并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孙某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甲公司所受经济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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