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养殖场在A市的北郊,占地约4800平方米。2005年1月,甲得知该市将对城北进行城市规划,道路要从其养殖场中心通过,占去养殖场土地面积1500平方米。于是甲在没有向A市国土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拆除其中养鸡场为名,与私人签订了协议.将20户住

admin2013-01-31  35

问题 甲养殖场在A市的北郊,占地约4800平方米。2005年1月,甲得知该市将对城北进行城市规划,道路要从其养殖场中心通过,占去养殖场土地面积1500平方米。于是甲在没有向A市国土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拆除其中养鸡场为名,与私人签订了协议.将20户住宅和巷道地共3100平方米出卖给该养殖场的干部、职工建住房。该养殖场负城市建房许可证。A市国土局发现后,对此案立案查处。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出收回养殖场非法转让的3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
问:本案中甲养殖场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选项

答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法第4条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殖场的养鸡场所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其用途是饲养鸡。甲养殖场利用A市规划城北路要经过养鸡场的有利条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将用途为饲养用地的土地卖给干部和职工建设个人住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的违法之处有: ①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②非法转让土地。基于此,甲养殖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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