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酒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销售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万元;销售白酒2000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乙批发B牌卷烟2000条

admin2015-05-19  31

问题 某烟酒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销售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万元;销售白酒2000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乙批发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5.3万元;
(3)以4000条B牌卷烟为股本与丙企业联合成立一家烟草零售企业;
(4)向某酒店赠送A牌卷烟100条;
(5)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8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1)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5.3÷1.17+105.3×2÷1.17+250÷5000×100]×5%=13.75(万元) (2)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0+4+105.3÷1.17+105.3×2÷1.17+250÷5000×100]×17%-58=31.93(万元)

解析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是在本题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因为本题的纳税主体为烟酒批发企业,该企业向批发企业甲销售卷烟时,属于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缴纳增值税;白酒在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2000斤不缴纳消费税,缴纳增值税。联合成立烟草零售企业和向酒店赠送卷烟,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同类售价,不需要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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