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

admin2008-07-27  48

问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工伤。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本案因不服工伤认定而起诉,属于民事诉讼
C、江塘市某化工厂是本案被告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答案A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4月16日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A正确。本案是不服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因此B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C不选。题中所给的材料仅仅说明了被告的主张,并未表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不能直接推断出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PLp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