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区王某与青岛乙区肖某因位于上海丙区的房产转让产生了纠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生效,肖某却迟迟不交付房屋,王某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又向丙区法院申请执行,已知丙区人民法院先对该案的执行立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12-19  20

问题 北京甲区王某与青岛乙区肖某因位于上海丙区的房产转让产生了纠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生效,肖某却迟迟不交付房屋,王某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又向丙区法院申请执行,已知丙区人民法院先对该案的执行立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应由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管辖
B、应由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管辖
C、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有管辖权
D、乙丙两区法院对该案的管辖协商不成时,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2,4,8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而乙内两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执行问题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问题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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