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admin2011-01-25  29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投标书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无效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无效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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