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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dmin
2016-04-18
25
问题
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选项
A、正确,法院的做法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正确,法院的做法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C、错误,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法院就不应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D、错误,法院应该先让蔡律师同被告人解除委托合同,然后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注意指定辩护的情形一定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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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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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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