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民事制度?其含义和主要适用范围如何?

admin2014-11-19  24

问题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民事制度?其含义和主要适用范围如何?

选项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此外,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具有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Ja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