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系某大学体育教师。2014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人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准备行凶,薛某朝其头部打了两拳,将东某打伤致死。薛某的行为属于( )。

admin2016-06-28  23

问题 薛某系某大学体育教师。2014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人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准备行凶,薛某朝其头部打了两拳,将东某打伤致死。薛某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紧急避险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首先薛某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对陈某进行防卫,而且陈某正在进行的是行凶行为.即使导致陈某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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