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40万元和12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

admin2013-10-26  31

问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40万元和12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本案中,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不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长资格的是(    )。

选项 A、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B、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
C、丁为商业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负债15万元
D、戊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1年前已刑满释放

答案A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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