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一第55题)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罔,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admin2018-06-28  34

问题 (2012年卷一第55题)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罔,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选项 A、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B、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C、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
D、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故选项A、B、C、D均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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