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业务员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业务员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业务员B,之后乙

admin2011-01-15  33

问题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业务员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业务员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业务员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业务员A和乙公司业务员B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若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公司业务员A和乙公司业务员B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不正确。根据规定,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在本题中,甲公司是背书人,甲公司的公章应盖在背书人栏;而乙公司为被背书人,乙公司的公章应盖在被背书人栏(或者记载乙公司名称)。 (2)丙公司若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在本题中,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和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均为乙公司,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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