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论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admin2016-05-05  38

问题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论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选项

答案证据能力是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而在我国则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它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而英美法上的证据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其他规则,还要满足关于认定可采性的程序保障。可见,证据可采性与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据三个属性的解释是近似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将证据能力等同于证据合法性,应该是对英美法上证据可采性的一种误解。英美法上针对证据的可采性都设定了大量的证据规则,所以说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但是,我国证据法上的合法性却有特定含义,一般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和由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收集、运用。证据能力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具体包括证据的三个属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属性“是证据赖以构成的诸要素,同时也是判断某物是否为证据的标准”,所以,可认为它与证据能力是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的不同说法。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即包括证明作用的有无和程度两个方面。证明力仅指证明作用的大小程度,而证明作用的有无则属于证据能力的范畴。前已述及,证据能力表现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即能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对真实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是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和有关规则,并不要求裁判者相信其内容必须属实”,具有真实性并不代表证据必是毫无差误的。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证据能力在大陆法理论中又被称为“抽象证据力”。因此,证明作用的有无是证据能力有无的问题,而与证明力的概念本身无关。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有了证据能力才会有证明力。可以说,证明力问题研究的就是在有证据能力的基础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大小的程度,即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证明力应当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作用的程度大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但二者也存在着区别:其一,判断证据能力是以证据材料的取舍为目的,而判断证明力则是以证据事实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为目的。其二,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诸多制约,如英美法中就设立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却不宜过多约束,应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其三,对于证据能力的判断,不同国家的立法可能赋予了不同的判断标准,但对证明力的充分判断却是各国证据法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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