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

admin2016-06-26  27

问题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别除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不享有别除权。乙公司仅将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未取得抵押权,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无法享有别除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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