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dmin2008-10-08  31

问题 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选项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是基于三个原因:一是权利义务共同:(1)特定身份,包括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和共有权关系而形成的特定身份两种情形。(2)连带责任或者连带债权。二是基于同一事实,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三是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的效力问题,即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是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的独立性,即普通共同诉讼人个人的诉讼行为仅对行为人自已有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本案中,周某和吴某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非共同的,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另一方都不发生效力,周某和吴某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因此,周某和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D两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的化学制品公司与周某、吴某和运输公司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牵连,也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且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并非该诉讼中的第三人,C项错误,A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ue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