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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
admin
2018-05-25
39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的份额,其余共有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请在3日内行使,过期不候。”甲子于4月11日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其份额,丙于4月15日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丁于4月20日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丙和丁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丙和丁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争议?
选项
答案
丙和丁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乙在通知中确定的期间短于十五日,应视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十五日,丙和丁未超过期限。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丙和丁应当按照其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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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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