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或行为之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3-06-09  24

问题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或行为之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在重整期间,除依法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负责其营业事务
B、甲公司合法占有的李某的财产,李某在甲公司重整期间要求取回其财产的,甲公司应当归还
C、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D、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4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所以可知,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前提下,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要负责其营业事务,应当由管理人聘任。B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76条的规定。因为李某在要求取回财产时是否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不可知,如果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则甲公司应当归还。C选项也不对,因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除人民法院同意的外,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可知,法律未禁止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转让。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A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r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