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唆使乙杀害丙,丁给乙一把快刀,但乙刀砍丙未中,丙逃逸,关于此案正确的说法是:

admin2009-03-10  10

问题 甲唆使乙杀害丙,丁给乙一把快刀,但乙刀砍丙未中,丙逃逸,关于此案正确的说法是:

选项 A、本案属于简单共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正犯)、丁是帮助犯
B、对甲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属于任意的共犯,甲乙通常可认定为主犯,厂通常可认定为从犯
D、属于不能犯未遂

答案B,C

解析 A项错在前半段,本案属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指全体共犯人都是实行犯(共同正犯)的共同犯罪,后半段正确。B项对,因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 23条),不属于“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C项对,教唆犯和主要实行犯,通常可认为是主犯,只是在作用明显较小的情况下可认为是从犯;而帮助犯通常为从犯。注意:胁从犯必须作用较小,如果受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但作用很大的,不能认为是胁从犯,而应当认为是主犯。不能犯未遂发生于因认识错误而“不可能既遂”的场合,如把男人误认作女人实施强奸。本案明显存在既遂的可能性,属于能犯未遂,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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