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admin2020-12-30  32

问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和乙的处罚有何不同?

选项

答案(1)甲将丙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将丁刺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甲出于抢劫的故意,将丁刺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以暴力的手段攫取财物”的一部分,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 (2)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虽然乙在甲制服丁,丁已经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参与”劫取财物,但由于其与甲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又有共同抢劫的行为,因此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虽然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与甲的处罚是不同的。甲抢劫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抢劫罪加重处罚。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存在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抢劫罪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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