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1999年8月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于1999年10月被交付执行。张三服刑期间,于2001年10月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起诉、判刑2年。如何决定应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admin2009-03-10  32

问题 张三在1999年8月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于1999年10月被交付执行。张三服刑期间,于2001年10月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起诉、判刑2年。如何决定应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选项 A、这是在张三(罪犯)服刑期间发生的数罪并罚
B、现从抢劫罪的10年刑期中减去已执行的2年刑期
C、将尚未执行的刑期与新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决的刑期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D、已经执行的刑期因为在合并之前已经减去,故不再考虑

答案A,B,C,D

解析 依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其特点是“先减后并”,即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刑法》第69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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